各乡镇政府、办事处,嘉明经济开发区、凤凰工业园,区府各部门:
为切实推动全区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,根据省、市有关要求,结合我区实际,现就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:
一、指导思想
以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,通过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,逐步建立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,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,提高农民健康水平,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。
二、救助对象和标准
(一)医疗救助对象。主要包括“农村五保户,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户,农村老残疾军人,老复员军人,老烈属。
(二)救助标准。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,患大病住院治疗的,可给予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应负担部分20%以内的大病救助;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。
三、救助程序
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,由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,如实提供住院期间的医疗诊断书、医疗费用收据、必要的病史材料、合作医疗补助凭证、社会互助帮困证明等,经村民代表评议同意后报乡、镇人民政府审核,乡(镇)人民政府、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,报区民政局审批。
四、基金的筹集、管理和发放
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由财政统筹和社会捐助,并在财政设立农村医疗救助专项基金账户。专项基金由区、乡财政各承担50%。民政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参照本年度农村医疗救助人数和救助标准,核定下年度救助资金数额报财政部门,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。于每年初根据预算拨付到财政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。民政部门应根据基金年度预算及季度收支情况,按季填写用款申请书,并报送到财政部门。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,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。大病临时救助资金,按规定程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。
五、具体要求
医疗救助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,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。有关部门各负其责,积极配合,共同抓好医疗救助工作。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摸底,掌握情况,建章立制,完善程序,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,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;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,编制资金预决算,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,做到专账管理、专款专用。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,规范医疗服务行为,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;财政、审计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,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,杜绝挤占挪用;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,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。
东昌府区人民政府
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