聊医保字[2010]39号
各县(市、区)医疗保险事业处、市辖区内所有定点医院:
为保证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顺利实施,以及做好新版《药品目录》的过渡与应用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关于城镇居民医保跨区域住院联网结算试运行工作
(一)参保居民在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,可凭医疗保险证(卡)办理联网住院手续,医疗费用在出院时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结算。
(二)各县(市、区)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,尽快召开各定点医院医保办主任会议,督促指导所属定点医院做好联网结算工作,并向参保居民做好联网结算政策宣传与解释。
(三)对跨县住院的参保居民,本通知下发之日前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原有渠道报销结算;本通知下发之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所住定点医院垫付,月初由各县(市、区)医保部门按规定与各定点医院及时结算,然后报与市医疗保险处,所需结算资金暂由市医疗保险处垫支。
(四)各县(市、区)医保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定点医院的管理,同时对到所属定点医院住院的本市所有参保居民进行监督检查,尤其对跨县住院的参保居民,各县(市、区)要与辖区内参保居民一视同仁,做好住院期间的动态监控与检查工作。
(五)各县(市、区)医保部门要指定一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,将医保跨区域住院联网结算试运行期间遇到的问题进行搜集整理,及时报市医保处综合科。联系电话:2189177
二、关于新版《药品目录》的过渡与应用
(一)全市执行统一的新版《药品目录》(2010年版),各县(市、区)不得擅自进行增减或更改。确需增减或更改的,需报市医疗保险处,并报经省厅核准。
(二)新版《药品目录》中药品编号以“C”开头的药品,为参保人住院时使用;药品编号以“3”开头的,为门诊慢性病用药。对以上两种编号的药品,均可分别实行限价管理。
(三)旧版《药品目录》(2005年版)将在11月份停止使用,各县(市、区)要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、药店抓紧做好药品目录的接收与对应工作,特别是有软件接口的定点医院,要提前完成新版《药品目录》与本医院药品编号的对应。
药品首先自负比例高于10%的,继续使用,仍按商品名管理,不得对应到通用名称纳入医保范围。
(四)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、药店将在同一规定时间(具体时间另行通知)进行新旧《药品目录》的系统切换,系统切换后,旧版《药品目录》终止使用。
在系统切换前,各定点医疗机构、药店务必将截止到规定时间的所有医疗费凭单全部上传;未按时全部上传或者未按时完成药品编号对应的,系统切换后旧版《药品目录》中药品无法上传,药品费用将无法结算。
三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