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管理制度(试行)
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和供给,缓解居民看病难、看病贵问题,改善居民就医获得感,根据《山东省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服务指导原则(试行)》(鲁卫医字[2016]13号)和《东昌府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服务指导意见》的要求,结合我院医疗资源现状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双向转诊原则
1.患者自愿原则。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,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选择权,真正使患者享受到“双向转诊”的方便、快捷、经济、有效。
2.分级管理原则。小病在村室,大病到东昌府区中医院,康复回乡镇,即常见病、多发病的病人在基层诊疗,急危重症病人到区中医院诊疗,康复期的病人回乡镇卫生院或社区诊疗。
3.专病专治原则。为提高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,转诊时要充分考虑医院专科、专病特色。
4.连续治疗原则。建立起高效、严密、实用、畅通的上转、下转工作程序,为病人提供整体性、连续性的医疗护理服务。
二、转诊条件
(一)上转指征(除急诊抢救外):
1. 临床急危重症,医院因医疗设备及技术条件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;
2.诊断不明确或常规治疗无效的病例,疑难复杂病例;
3.各种损伤(工伤、交通事故、房屋倒塌、烧、烫伤等)急性中毒(毒物、毒气、毒品等)伤情严重或较重者,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包括损伤人数超出医院救治容量;
4.因技术、设备条件限制不能明确诊断或处置的病例;
5.依据有关法律法规,需转入专业性防治机构治疗的病例,如各类传染病;
6.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。
(二)下转指征:
1.诊断明确,病情稳定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;或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;
2.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;
3.心理障碍等精神疾病病情稳定可在社区进行恢复性治疗的病例;
4.可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的一般常见病、多发病病例;
5.手术愈合后需要长期康复的病例;
6.老年慢性病人护理和照护;
7.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,家属要求继续康复治疗者;
8.各类传染病(如肺结核病)经定点诊疗医院治疗出院后需实施督导管理者。
三、转诊程序
上转病人:符合上转条件者,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后填写上转单上报双向转诊办公室(工作群)。双向转诊办公室(工作群)与上级机构联系并经同意后,由医院安排患者附带诊断证明、辅助检查治疗方案等资料转送上级医院。
转入病人:接上转单后,门诊就诊者实行优先就诊、检查、交费、取药;提供预约门诊检查;组织会诊;需住院者优先安排,由双向转诊办公室协调处理住院事宜,安排专人送至病区。
下转病人:符合下转条件者,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后填写下转单上报双向转诊办公室(工作群),双向转诊办公室(工作群)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联系同意后,由医院安排患者附带诊断证明、辅助检查、治疗方案、预后评估及诊治医生姓名、联系电话等资料转送基层卫生服务机构。
四、工作要求
(一)除急危重症、疑难复杂疾病病例按需诊治或转诊外,日常患者应按照“逐级转诊”原则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。符合上转或下转指征,需转诊治疗或康复的患者需经科室主任(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)、患者或家属同意,并办理医疗保险相关转诊手续。
(二)充分利用东昌府区第一医共体、医联体、对口支援等条件,建立绿色通道,形成相对稳定、紧密衔接的双向转诊渠道。
(三)建立双向转诊沟通机制,加强对转出患者后续治疗、康复的指导。各科各部门要为基层转诊患者提供优先就诊、优先检查、优先住院等便利。